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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5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XX诉被告吕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吕玲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5170号原告XX,男,1979年1月22日生,住南京市六合区。委托代理人魏永,男,南京市六合区葛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玲玲,女,1992年9月20日生,住南京市六合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吕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43.5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林顺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盛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