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5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XX诉被告吕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吕玲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5170号原告XX,男,1979年1月22日生,住南京市六合区。委托代理人魏永,男,南京市六合区葛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玲玲,女,1992年9月20日生,住南京市六合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吕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43.5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林顺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盛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