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8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浙江盛元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劳振堂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盛元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振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8325号原告:浙江盛元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长兴路***号****号****号*幢6-6-03。法定代表人:潘咪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劳振堂,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原告浙江盛元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劳振堂物业服务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17年8月4日表示将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盛元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华蓓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沈丽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