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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2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崎、钱洁等与被执行人湖北烁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琦,钱洁,肖述凡,杨晓明,浦开春,赵婷,姚芳,浦京波,张久红,郑雄卫,陈本华,XX,胡劲松,姚克成,陈和光,湖北烁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2执198号申请执行人张琦。申请执行人钱洁。申请执行人肖述凡。申请执行人杨晓明。申请执行人浦开春。申请执行人赵婷。申请执行人姚芳。申请执行人浦京波。申请执行人张久红。申请执行人郑雄卫。申请执行人陈本华。申请执行人XX。申请执行人胡劲松。申请执行人姚克成。申请执行人陈和光。被执行人湖北烁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浦劲松,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崎、钱洁、肖述凡、杨晓明、浦开春、赵婷、姚芳、浦京波、张久红、郑雄卫、陈本华、XX、胡劲松、姚克成、陈和光与被执行人湖北烁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北烁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已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拍卖,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荆门市东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荆东劳人调[2015]03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杰审判员 余 雄审判员 廖心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