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民终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邵儒与樊继奎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儒,樊继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民终4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邵儒,男,汉族,生于1990年9月16日,农民,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高崖乡草场行政村第一自然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继奎,男,汉族,生于1988年10月28日,农民,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老城区外居***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平,宁夏震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邵儒因与被上诉人樊继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2017)宁0522民初1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邵儒于2017年8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邵儒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邵儒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邵儒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吉文审 判 员 董 瑶代理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于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