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民初2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罗成龙与徐新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成龙,徐新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2357号原告:罗成龙,男,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代理人:邹永建,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新领,男,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成龙诉被告徐新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无法联系,原告于2017年8月4日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成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成龙负担。审判员 张朝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梁 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