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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9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梁耀松、王启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耀松,王启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9执335号申请执行人:梁耀松。被执行人:王启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耀松与被执行人王启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0109民初1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自2017年9月起,每月25日前偿还��请执行人梁耀松2000元,直至偿清申请执行人的借款本息、垫支的案件受理费为止,申请执行人梁耀松表示同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既已达成和解协议,由于履行债务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桂0109民初1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景���审判员 黄   诚审判员 韦   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何 明 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