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民初5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小公共汽车分公司与被告谢省民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小公共汽车分公司,谢省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2民初5836号原告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小公共汽车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二路5号,实际经营地: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公交枢纽站。负责人王国保,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刚,陕西正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瑶瑶,陕西正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省民,男,195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西安市新城区。原告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小公共汽车分公司与被告谢省民返还原��纠纷一案,被告谢省民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书要求将该案移送至其长期居住地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另提供有长安区炮里街道办东岭村委会证明。原告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小公共汽车分公司同意将该案转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要求将案件移送至其经常居住地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小公共汽车分公司与被告谢省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移送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洪宾二0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曹紫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