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6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巩学珍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巩义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学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巩义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6执351号申请执行人:巩学珍,女,195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不识字。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汉,男,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系巩学珍之子。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劳动西路南侧。主要负责人:王瑞,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巩义全,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巩学珍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巩义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6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应履行执行款122428.56元,被执行人巩义全应履行执行款26114.5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了全部执行款,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巩义全已自行达成和解,并放弃本案对被执行人巩义全的执行,即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6执3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仕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宋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