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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0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河南省弘鑫创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新乡市宇光化工有限公司、河南瑞香源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弘鑫创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宇光化工有限公司,河南瑞香源食品有限公司,郑小利,刘世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0352号原告河南省弘鑫创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法定代表人付进才,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云、陈攀,河南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乡市宇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法定代表人郑小利,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春艳,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瑞香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原阳县。法定代表人杨超。被告郑小利。被告刘世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弘鑫创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宇光化工有限公司、河南瑞香源食品有限公司、郑小利、刘世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南省弘鑫创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6123元,减半收取2306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岩审 判 员  王盼盼人民陪审员  史书欣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赵路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