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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执1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潘振国、张爱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振国,张爱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783号申请执行人:潘振国,男,195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张爱斌,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申请执行人潘振国与被执行人张爱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潘振国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0106民初513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爱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爱斌向申请执行人潘振国支付劳务费95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325元,以上款项共计96325元。但被执行人张爱斌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爱斌的银行存款9632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郭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