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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执3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发敏、王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发敏,王栋,梁建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3735号申请执行人杨发敏,男,1971年1月7日出生,住庆元县。被执行人王栋,男,1973年4月27日出生,住莲都区。被执行人梁建芬,女,1980年9月29日出生,住莲都区。申请执行人杨发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02民初2213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8月0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王栋、梁建芬一、被执行人王栋、梁建芬在(2017)浙1102执3735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栋、梁建芬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玮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姜慧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