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胡飞飞与王小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飞飞,王小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02民初556号原告:胡飞飞,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心清,亳州市谯城区颜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203151109225。被告:王小虎,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胡飞飞诉被告王小虎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飞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心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小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飞飞诉称,诉讼请求:l.请求人民法院确原告与被告所签合同无效;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一次性返还原告的保证金、房租、及装修费等约50333元(装修费用评估为准);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我是被告公司所招商的客户,由于被告在招商引资时,作出虚假的广告宣传并故意恶意扩大承诺,骗取我的信任便我被被告所描述的假象蒙蔽,具有恶意的欺骗性,且当时被告公司也没有通过消防验收,在这种情况下我签订所谓的“合同”,而致使我众多客户投入大量的资金装饰并进入经营。而被告公司不仅没有按照所承诺的经营环境,反而时不时的停电停水,致使本来经营惨淡的生意更是一落千丈。综上所述被告欺骗我商户签订了所谓权利义务和不平等协议,后又百般为难我,严重影响了我的经营,且又违法招商,致使我损失惨重,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提交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胡飞飞以安徽杰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已经注销为由申请变更被告为王小虎(唯一公司股东)。王小虎未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胡飞飞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胡飞飞所举证据1、2、3、4、5、6,本院认证如下:上述证据均系复印件,且不能证明其主张,对其证据效力不予认定。查明的事实为:胡飞飞与安徽杰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3日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胡飞飞租赁南半球复合型商业购物中心房屋,胡飞飞于2014年7月23日向安徽杰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缴纳房屋租金25000元、保证金8333元;胡飞飞在收到房屋后即进行了装修并使用(2014年9月15日至2015年9月14日)。合同还约定使用期间胡飞飞应按每月每平方米缴纳管理费2.8元。安徽杰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8日申请办理了注销登记。本院认为:胡飞飞向法庭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安徽杰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欺骗行为,也无证据证明其他诉讼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王小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原告的起诉进行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对原告的合理请求依法可作缺席判决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胡飞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胡飞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献忠人民陪审员 王晓宇人民陪审员 邢春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旭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法官提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无效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为数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谯城区法院执行款专户名称如下:账户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34×××8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华佗支行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账号:13×××48账户名: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行亳州市分行魏武支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