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民初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陈传生与陈焕明、赖碧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传生,陈焕明,赖碧蕊,王世贤,赖丽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民初1368号原告:陈传生,男,汉族,1983年4月14日出生,现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陈焕明,男,汉族,1988年10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德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锋,福建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碧蕊,女,汉族,1987年5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德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锋,福建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世贤,男,汉族,1982年10月29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现居住地不明。被告:赖丽珠,女,汉族,1989年7月16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现居住地不明。原告陈传生与被告陈焕明、赖碧蕊、王世贤、赖丽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后,陈传生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陈传生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传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陈焕明自愿负担。审 判 长 童 宝 捷人民陪审员 欧阳金枪人民陪审员 邓 瑞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林 昆 印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