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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3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吕柱国、徐国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柱国,徐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23执347号申请执行人吕柱国被执行人徐国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23民初283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徐国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国民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国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徐国民(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94的存款人民币302379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饶赟AUT())O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朱柳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