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3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吕柱国、徐国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柱国,徐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23执347号申请执行人吕柱国被执行人徐国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23民初283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徐国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国民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国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徐国民(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94的存款人民币302379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饶赟AUT())O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朱柳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