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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1执9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8-30

案件名称

曹治飞、许瑞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治飞,许瑞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1执9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治飞,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被执行人许瑞宏,男,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申请执行人曹治飞与被执行人许瑞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当涂县人民法院(2017)皖0521民初5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许瑞宏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曹治飞案款91025元,承担执行费126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许瑞宏在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许瑞宏的银行存款元至当涂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昭 平审判员 水 从 忠审判员 徐 同 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周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