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执9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8-30
案件名称
曹治飞、许瑞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治飞,许瑞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1执9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治飞,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被执行人许瑞宏,男,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申请执行人曹治飞与被执行人许瑞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当涂县人民法院(2017)皖0521民初5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许瑞宏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曹治飞案款91025元,承担执行费126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许瑞宏在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许瑞宏的银行存款元至当涂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昭 平审判员 水 从 忠审判员 徐 同 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周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