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民初6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贵州巧手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臧亚林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巧手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臧亚林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6428号原告:贵州巧手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海风路海风桥头(红花岗区交通运输局停车场)办公室一层。法定代表人:龙道新,公司负责人。被告:臧亚林,男,成年,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原告贵州巧手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臧亚林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巧手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臧亚林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巧手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计280元,由原告贵州巧手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贺恩武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秦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