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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7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朱瑞英与赵雪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瑞英,赵雪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7404号原告:朱瑞英,女,1962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雪锋,男,1981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2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353094397。负责人:李晓敏。原告朱瑞英与被告赵雪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瑞英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4元,由原告朱瑞英负担。审判员  朱益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俞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