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881民初1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1598号原告:刘某。被告:彭某。原告刘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2017年8月4日,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王宏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星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