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民初1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1598号原告:刘某。被告:彭某。原告刘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2017年8月4日,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王宏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星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