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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7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爱琴与孙生福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琴,孙生福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702民初7176号原告:李爱琴,女,汉族,1958年6月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孙生福,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人.(未到庭)原告李爱琴与被告孙生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爱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生福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李爱琴诉讼要求被告孙生福偿还担保借款本息合���227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6日,被告为第三人贾琏担保向原告借款10000元,同月29日被告又为贾琏担保向原告借款3000元,以上合计13000元,被告出具借条两张,口头约定8个月内还款。逾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偿还。现起诉法院请求判处。被告孙生福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互相不认识。2015年12月26日,在本院执行局执行原告与债务人贾琏的案件过程中,被告孙生福主动为贾琏提供担保,并出具借条一张,就贾琏应偿还原告的案件款10000元,承诺于2016年8月底前付清,否则由被告代贾琏付清;同月29日,被告又出具借条一张,对债务人贾琏应付案件款3000元,被告再次承诺一月内支付,如不能支付由本人替贾琏支付。以上合计13000元,逾期后借款人及被告均拒��偿付。现原告起诉本院请求处理。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其提交被告出具的借条在卷佐证,并经本院审查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在本院执行原告与债务人贾琏的案件过程中,被告孙生福出具借条,主动担保债务人向原告限期偿还,原、被告双方形成担保合同法律关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未按照约定期限偿还案件款时,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作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代为偿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担保借款13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当庭主动放弃追偿利息9750元的诉讼请求,系其对法律所赋予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被告孙生福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对原告主张的��辩权,也未提交足以推翻担保借款事实的相反证据,应视为对法律赋予其在诉讼中相关权利的主动放弃,依法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生福偿还原告李爱琴担保借款13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还清。案件受理费18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孙生福负担,并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受理费不再退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花新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雅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