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5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龙岩市嘉亿小微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汤娴、翁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5034号原告:龙岩市嘉亿小微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谢洋村闽西交易城二期(机电五金市场)A3幢03层0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532242661。法定代表人:吴珊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成、曾黎明,福建乐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娴,女,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翁宇(?javascript:void(3)”o”修改当事人?),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汤平光(?javascript:void(3)”o”修改当事人?),男,195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陈丽华(?javascript:void(3)”o”修改当事人?),女,195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原告龙岩市嘉亿小微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汤娴、翁宇、汤平光、陈丽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龙岩市嘉亿小微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龙岩市嘉亿小微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黄 玉 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张 燕 榕书 记 员 郑锡莹(代)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