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执3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徐亚涛与张佩佩、张炯、 焦变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亚涛,张佩佩,张炯,焦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3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亚涛,男。被执行人张佩佩,女。被执行人张炯,男。被执行人焦变,女。本院在执行徐亚涛与张佩佩、张炯、焦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张佩佩的银行存款(不足额),被执行人张佩佩、张炯、焦变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在持续进行,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朱贺亭审判员 冯华彬审判员 张志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运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