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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执3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徐亚涛与张佩佩、张炯、 焦变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亚涛,张佩佩,张炯,焦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3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亚涛,男。被执行人张佩佩,女。被执行人张炯,男。被执行人焦变,女。本院在执行徐亚涛与张佩佩、张炯、焦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张佩佩的银行存款(不足额),被执行人张佩佩、张炯、焦变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在持续进行,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朱贺亭审判员  冯华彬审判员  张志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运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