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8民终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1181房乃龙与朱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兵,房乃龙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终11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兵,男,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房乃龙,男,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上诉人朱兵因与被上诉人房乃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17)苏0826民初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定于2017年8月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朱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兵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朱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炜审判员 黄金强审判员 邹艳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朱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