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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122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陈木镇与张广、方浩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木镇,张广,方浩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122执276号申请执行人:陈木镇,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大埕镇程南沟墘塘西二横4号,公民身份号码440522197312265032。委托代理人:陈木彬,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大埕镇程南沟墘塘西二横4号,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7105065217,系陈木镇之兄。被执行人:张广,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柘城县人,现住广东省饶平县钱东镇李厝新灰埕西三横1号,公民身份号码411424198910205459。被执行人:方浩勇,男,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漳浦县人,住福建省漳浦县绥安镇龙泉东路21号车站宿舍201室,公民身份号码350623197708070012。本院在执行陈木镇与张广、方浩勇机动车交通��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作出的(2015)潮平法民一初字第241号和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51民终225号民事判决确认,被执行人方浩勇应赔偿陈木镇34128.67元及负担案件受理费387.84元、保全费220元;被执行人张广实际尚需赔偿陈木镇53772.3元及负担案件受理费683.16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方浩勇、张广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方浩勇、张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木镇分别与被执行人方浩勇、张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根据陈木镇与方浩勇的和解执行协议确认,被执行人方浩勇已履行完毕,且已缴纳本案申请执行费421元。根据陈木镇与张广的和解执行协议确认,被执行人张广应于2017年9月30日前付还陈木镇赔偿款20000元和2017年11月30日前付还陈木镇赔偿款25000元。现被执行人张广已缴纳本案申请执��费706元,且申请执行人陈木镇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因被执行人方浩勇已经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陈木镇与被执行人张广达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陈木镇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粤5122执2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旭生审判员  黄建平审判员  郑瑞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旭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