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民初4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梁磊与潘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磊,潘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4983号原告:梁磊,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潘奇,男,1989年3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原告梁磊与被告潘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潘奇经多次电话联系其均拒绝应诉,本院工作人员前往被告潘奇住所地其亦不在该处,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吴贤佼人民陪审员 杨晓云人民陪审员 许云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滕小进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