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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民初4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梁磊与潘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磊,潘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4983号原告:梁磊,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潘奇,男,1989年3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原告梁磊与被告潘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潘奇经多次电话联系其均拒绝应诉,本院工作人员前往被告潘奇住所地其亦不在该处,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吴贤佼人民陪审员  杨晓云人民陪审员  许云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滕小进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