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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26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365李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凯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26刑初365号公诉机关涟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凯,男,1987年9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涟水县。被告人李凯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涟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涟检诉刑诉[2017]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凯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海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23日0时许,被告人李凯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H×××××的小型普通客车,从涟水县涟城镇果好多水果门市回家,沿渠北西路、渠北东路、金城路行驶至新世纪装饰城门前路段,被涟水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淮安市淮工车辆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凯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37.9㎎/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高某、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凯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付礼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胡 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