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猛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02刑初27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猛,男,198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18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以威环检公刑诉[2017]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春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15日1时许,被告人王猛在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蔄山镇煜源烤串坊吃饭时,酒后因琐事与同桌的张某发生争执,进而相互厮打,在此过程中被告人王猛用拳击打张某面部,致其鼻骨粉碎性骨折、鼻中隔骨折、左侧眼眶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王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王猛在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蔄山镇煜源烤串坊请被害人张某喝酒,酒后张某继续纠缠该酒店的人员要继续喝酒,被告人王猛先行离开酒店,次日1时许,被告人王猛返回该烤串坊拖拽张某离开,并搧了张某一巴掌,继而双方相互撕打,在此过程中被告人王猛用拳击打张某面部,致其鼻骨粉碎性骨折、鼻中隔骨折、左侧眼眶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王猛赔偿了被害人张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王猛的供述,2016年8月14日晚10点多,我请姓张的吃饭,我俩都喝了不少酒,15日凌晨左右,我要走,叫他也回家,他就是不走,我就离开了,我怕他骑车出事,就站在马路对面看着他,后我又返回去,拽了他一把让他走,我俩就吵起来了,之后就动手了,我先朝他脸上搧了一巴掌,他用拳朝我脸上打了一拳,我用拳朝他鼻子上打了一拳,他又一拳把我打倒了,后饭店老板就报警了。2、被害人张某的陈述,2016年8月15日1时许,我朋友王猛请我在蔄山镇煜源烤串坊吃饭喝酒,当时我喝了一杯白酒和三瓶啤酒后喝醉了,不知道什么原因王猛和我吵起来,然后不知道王猛用什么东西朝我脸上打了一下,我就晕过去了。3、证人证言(1)李某证实,2016年8月15日1时许,我店里有两名男子在吃饭,我做完饭就到车里休息,过了一会我媳妇说有人喝多了,让我过去看看,我看见那名男子还想喝酒,这时从路西侧过来一名年轻男子拽那名男子说回家睡觉,两人就争执起来,我将他们劝开,那名年轻男子就走了,过了5分钟左右,那名年轻男子又过来,二人又争执起来,就撕扯在一起,那名男子先用拳打那名年轻的男子,年轻男子被打倒在地,年轻男子起来也还手了,我看见那名男子鼻子流血了,我就打110报警了。(2)刘某证实,那天晚上来了两个客人到我店内吃烧烤,一个胖的、一个瘦的,这个胖的喝酒喝多了,提出要和我家厨师喝,我嫌他喝多了就让厨师先走了,那个瘦子先走了,又回来拉胖子走,这个胖子就不走,两人就吵起来,我就把李某喊出来,我就进屋了。4、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公(环)鉴(活)字(2016)第401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证实,张某所受损伤致鼻骨粉碎性骨折、鼻中隔骨折、左侧眼眶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5、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王猛于2017年3月17日在其父亲家中被抓获。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猛与被害人张某共同饮酒后,不能正确处理张某纠缠他人的行为,首先殴打被害人,继而发生互殴,在互殴过程中,致被害人张某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王猛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周大凯人民陪审员 邹琳红人民陪审员 王希宝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