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321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甘孜州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四川众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孜州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321民初115号原告:甘孜州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康定市。法定代表人:李旭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健,四川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众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敖玉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惠,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甘孜州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众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甘孜州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孜州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050.00元,减半收取计3,52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甘孜州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易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敬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