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新荣与周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荣,周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370号申请执行人王新荣。被执行人周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300979元;经双方友好协商,申请人王新荣同意被执行人周华就该案款分期给付;二、具体给付时间及方式:协议达成之日前被执行人周华先履行30000元,其余案款从2017年8月1日起每半年给付申请人40000元直至给付完毕(2018年2月1日前偿还40000元;2018年8月1日前偿还40000元;2019年2月1日前偿还40000元;2019年8月1日前偿还40000元;2020年2月1日前偿还40000元;2020年8月1日前还清剩余70979元)。给付方式:由周华直接将该案款汇至申请人王新荣提供的银行卡中(户名:王新荣;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周至县哑柏镇营业所;账户62×××73)。三、如被执行人周华未按上述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王新荣有权恢复对原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四、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本院(2016)陕0117民初204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7民初2040号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英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