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16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与葛纪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葛纪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655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徐汇区。负责人:马晓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美羚,女。被告:葛纪秋,男,1984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与被告葛纪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万冯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