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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3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阿依努尔·买买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依努尔·买买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03刑初297号公诉��关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依努尔·买买提,女,1991年7月10日生,维吾尔族,小学肄业,无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叶城县。2017年3月15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5日,2017年3月29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依法逮捕。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西检诉刑诉[2017]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依努尔·买买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楠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依努尔·买买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阿依努尔·买买提在洛阳市西工区纱厂路与中州路交叉口麦多馅饼店门口,趁被害���岳某不备,将手伸进岳某上衣右口袋窃取其苹果手机(价值1700元)时,被岳某发现并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阿依努尔·买买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阿依努尔.买买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前科证明及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何某的证言、被害人岳某的陈述、被告人阿依努尔·买买提的供述与辩解等予以证实,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阿依努尔·买买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阿依努尔·买买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阿依努尔·买买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之前已被羁押的14天,即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17年9月1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邢利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代 亦   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