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12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李德宽申请与前财产保全一审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宽,于福生,王迪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2876号申请人:李德宽,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威,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于福生,男。被申请人:王迪杰,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德宽与被申请人于福生、王迪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德宽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于福生、王迪杰名下价值135719元的财产。申请人李德宽已投保财产保全责任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德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于福生、王迪杰银行存款13571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颖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方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