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执17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云南云天化联合商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宁金地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云天化联合商务有限公司,安宁金地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17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云南云天化联合商务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滇池路****号。法定代表人:胡均。被执行人安宁金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安宁市草铺镇柳树新村。法定代表人:叶献光。申请执行人云南云天化联合商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宁金地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12民初47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宁金地化工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在本辖区内无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安宁金地化工有限公司名下云AXXX**、云AXXX**、云ACXX**、云AMUX**、云ANNX**、云AQHX**、云ARHX**号车辆本院已予以查封,由于车辆下落不明不能处置,故被执行人安宁金地化工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3日召开执行听证,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47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驰原审 判 员 李江永代理审判员 翟亚芸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周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