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81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蒋永春、杨雯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永春,杨雯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81执566号申请执行人:蒋永春,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杨雯雯,女,197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永春与被执行人杨雯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没有报告财产,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土地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57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标的57000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锦荣审判员 黄庆朝审判员 薛寒非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曾其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