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执保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宏与湖南龙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宏,湖南龙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保580号申请人:张宏,男,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花,湖南理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南龙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法定代表人:竺华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宏与被申请人湖南龙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峰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宏申请查封龙峰房地产公司名下的学府新城15栋*****号房屋产权。担保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的本次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宏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湖南龙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学府新城15栋*****号房屋。案件申请费2492元,由申请人张宏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彭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