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3民初420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邬美琴与王绪平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美琴,王绪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3民初4202号之三原告:邬美琴,女,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被告:王绪平,男,196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邬美琴与被王绪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邬美琴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邬美琴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美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保全费470元,共计932.5元,由原告邬美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莉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陈梦楚附:一、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