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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225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马乙拉四与韩文祥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乙拉四,韩文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225执6号申请执行人马乙拉四,男,撒拉族,1976年10月18日生,青海省循化县人。被执行人韩文祥,男,撒拉族,1970年12月20日生,青海省循化县人。申请执行人马乙拉四与被执行人韩文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循化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的(2016)青0225民初12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内容为:被告韩文祥支付原告马乙拉四车辆买卖欠款140000元。现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乙拉四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登记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韩文祥于2017年5月15日给付50000元后下落不明,现申请执行人马乙拉四以私下处理为由要求撤回执行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应随其意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青0225民初123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宝玉审判员  马建海审判员  马春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门东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