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3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万神乔、杨再富盗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神乔,杨再富,邰弟生,田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23刑初8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神乔,男,1991年11月5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穗县,捕前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2017年5月29日因本案被丰顺县公安局羁押,次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丰顺县看守所。被告人杨再富,绰号和春,男,1992年3月1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穗县,捕前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2017年5月29日因本案被丰顺县公安局羁押,次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丰顺县看守所。被告人邰弟生,绰号老根,男,1981年8月17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穗县,捕前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2012年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年2月14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6月16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29日因本案被丰顺县公安局羁押,次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丰顺县看守所。被告人田泽军,绰号阿军,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捕前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2017年5月29日因本案被丰顺县公安局羁押,次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丰顺县看守所。丰顺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刑诉[201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神乔、杨再富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邰弟生、田泽军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丰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海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神乔、杨再富、邰弟生、田泽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盗窃犯罪事实(一)2017年4月17日3时许,被告人万神乔伙同“弟生”(另案处理)、“弟生”的朋友驾驶摩托车从揭阳市窜至丰顺县汤坑镇环城路赤草村瓦窑前一出租屋,盗得被害人吴某1的灰色女装新大洲本田牌摩托车一辆,价值6840元。(二)2017年4月20日3时许,被告人万神乔、杨再富伙同“弟生”驾驶摩托车从揭阳市窜至丰顺县汤坑镇进华路39号红香饭店,盗得被害人徐某1的灰色女装五羊本田牌摩托车一辆,价值5768元。得手后三人继续窜至丰顺县汤坑镇忠实小学旁一自建房门坪,盗得被害人黄某的银白色女装摩托车一辆(无法鉴定)。(三)2017年4月22日4时许,被告人万神乔伙同“弟生”驾驶摩托车从揭阳市窜至丰顺县汤坑镇滨河西路76号门口,盗得被害人陈某1的灰色女装五羊本田牌摩托车一辆,价值6006元。(四)2017年4月25日4时许,被告人万神乔、杨再富伙同“弟生”驾驶摩托车从揭阳市窜至丰顺县汤南镇红狮保障房,盗得被害人陈某2的银灰色女装豪爵牌摩托车一辆,价值6110元;盗得被害人罗某1的灰色女装五羊本田牌摩托车一辆,价值4875元。(五)2017年5月11日2时许,被告人万神乔、杨再富、邰弟生驾驶摩托车从揭阳市窜至丰顺县汤坑镇东里村上岭一出租屋,盗得被害人刘某1的银色女装豪爵牌摩托车一辆(无法鉴定)。(六)2017年5月13日5时许,被告人万神乔、田泽军、邰弟生驾驶摩托车从揭阳市窜至丰顺县汤坑镇西市路田中央祠堂,盗得被害人张某的灰色女装五羊本田牌摩托车一辆,价值7154元。(七)2017年5月16日4时许,被告人万神乔、杨再富、田泽军驾驶摩托车从揭阳市窜至揭东区玉湖医院,盗得被害人许某1的长铃牌女装摩托车一辆,价值4000元;盗窃得手后,由田泽军驾驶偷来的摩托车先行离开,万神乔、杨再富则返回玉湖医院继续盗得被害人王某1的蓝色先锋牌摩托车一辆,价值3280元。二、贩卖毒品犯罪事实2017年5月中旬,被告人万神乔、杨再富共同出资3600元,由万神乔到广州市天河区向一名贵州老乡(姓名不详)购买了约13克毒品海洛因,次日万神乔返回揭阳市榕城区山东围村六巷12号出租屋,除了和杨再富一起吸食购得的毒品海洛因外,二人还将购得的毒品海洛因多次卖给吸毒人员邰弟生。2017年5月29日,丰顺县公安局民警在该出租屋内搜获疑似毒品的白色块状固体物两块,净重10.7克。经鉴定,查获的白色块状固体物检出海洛因成分。另查明,丰顺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于2017年5月29日12时许在揭阳市榕城区山东围村六巷12号一出租屋内将被告人万神乔、杨再富、邰弟生、田泽军抓获归案,现场对四被告人提取尿液进行检测,均检出毒品成分。同年5月30日四被告人均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再查明,被告人万神乔于2014年6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揭阳市公安局蓝城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被告人田泽军分别于2008年9月1日因吸食毒品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于2011年6月24日被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出示、质证的丰顺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害人吴某1、徐某1、陈某1等人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梅市)公(司)鉴(化)字[2017]06012号理化检验报告,丰价认定字(2017)98号、115号、116号、124号、126号、127号、14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视频截图,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毒品称量笔录、称重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随案移送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被告人万神乔、杨再富、邰弟生、田泽军的供述、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万神乔、杨再富、邰弟生、田泽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神乔、杨再富、邰弟生、田泽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吸食毒品而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同时,被告人万神乔、杨再富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人吸食,其行为还构成贩卖毒品罪,均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神乔、杨再富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邰弟生、田泽军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万神乔、杨再富均一人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邰弟生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万神乔、杨再富、邰弟生、田泽军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被告人各自参与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万神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九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9日起至2025年11月28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杨再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9日起至2025年3月28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邰弟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9日起至2018年3月28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四、被告人田泽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9日起至2018年1月28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五、随案移送的T字形撬2把、螺丝刀2把、剪刀1把、手电筒1把、液压剪1把、角向磨光机1把、电子称1把、手机7部,予以没收销毁;小米平板1个,予以发还给被告人万神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木生审 判 员 蔡庆省人民陪审员 朱焱桥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刘世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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