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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执6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十堰市奥达典当有限公司与十堰威超伦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市奥达典当有限公司,十堰威超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6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奥达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老虎沟8号。法定代表人王国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十堰威超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白浪经济开发区方块村军久巷6号。法定代表人余本香,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十堰市奥达典当有限公司与十堰威超伦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十堰威超伦置业有限公司向十堰市奥达典当有限公司偿还20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十堰威超伦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十堰威超伦置业有限公司位于白浪区白浪街办白浪西路112号1幢1-16-1,1-18-7、1-17-1三套房产(上述房产预告登记在丁晓波名下,预告登记证号:十堰房预白浪区字第083567号);位于白浪区白浪街办白浪西路112号1幢1-11-1,1-19-1、1-10-1三套房产(上述房产预告登记在王娟名下,预告登记证号:十堰房预白浪区字第083568号)进行了拍卖,现已两次流拍。十堰市奥达典当有限公司愿以第二次流拍的价格2567435元接受上述房产以抵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十堰威超伦置业有限公司位于白浪区白浪街办白浪西路112号1幢1-16-1,1-18-7、1-17-1三套房产(上述房产预告登记在丁晓波名下,预告登记证号:十堰房预白浪区字第083567号);位于白浪区白浪街办白浪西路112号1幢1-11-1,1-19-1、1-10-1三套房产(上述房产预告登记在王娟名下,预告登记证号:十堰房预白浪区字第083568号)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十堰威超伦置业有限公司位于白浪区白浪街办白浪西路112号1幢1-16-1,1-18-7、1-17-1三套房产(上述房产预告登记在丁晓波名下,预告登记证号:十堰房预白浪区字第083567号)及对应土地;位于白浪区白浪街办白浪西路112号1幢1-11-1,1-19-1、1-10-1三套房产及对应土地(上述房产预告登记在王娟名下,预告登记证号:十堰房预白浪区字第083568号)作价2567435元,交付十堰市奥达典当有限公司抵偿债务(抵偿债务的金额为2567435元)。房产、土地过户税费按照相关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房产及对应土地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十堰市奥达典当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三、十堰市奥达典当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 判 长  潘 涛审 判 员  朱新祥人民陪审员  袁学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