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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2民初3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苏花与叶国兴、厦门市同安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花,叶国兴,厦门市同安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2民初3290号原告:苏花,女,195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叶国兴,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市同安区,被告:厦门市同安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住址厦门市同安区环城北路***号之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8号税保大厦一层。负责人施培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丽娴,该公司职员。原告苏花与被告叶国兴、厦门市同安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同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苏花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叶国兴、厦门市同安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的起诉,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花撤回对被告叶国兴、厦门市同安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同安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50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175元,由原告苏花负担,款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员 叶小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叶小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