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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7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志伟与沈阳市沈河区佳泰乐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伟,沈阳市沈河区佳泰乐超市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7163号原告:李志伟,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仁兴街城建委二十七组。身份证号:210727198709021516。被告:沈阳市沈河区佳泰乐超市,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212号商业城负一层。经营者:郭喜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伟与被告沈阳市沈河区佳泰乐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伟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伟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伟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志伟负担。审判员  仲芳雪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年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