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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5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程玉俊与王洪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玉俊,王洪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5656号原告:程玉俊,女,1963年8月27号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王洪杰,男,196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大连道1275号,组织机构代码70042924-6。主要负责人:孙爱军,总经理。原告程玉俊与被告王洪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程玉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玉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玉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21元,由原告程玉俊自愿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唐宝来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马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