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2民初3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李义与冯鑫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义,冯鑫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3710号原告:李义,男,196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冯鑫,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阳市法库县。原告李义与被告冯鑫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自行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义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案件申请费420元,共计695,由原告李义负担。审判员 赵尔爽,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