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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2民初3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李义与冯鑫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义,冯鑫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3710号原告:李义,男,196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冯鑫,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阳市法库县。原告李义与被告冯鑫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自行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义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案件申请费420元,共计695,由原告李义负担。审判员  赵尔爽,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