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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执18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姜峰、武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峰,武健,方晓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18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姜峰,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武健,女,1989年2月11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方晓春,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住淳安县。本院于2017年07月25日作出(2017)浙0127执187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武健名下的房产,现因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武健名下的位于淳安县千岛湖镇康盛花园39幢2单元604室的房产。(产权证号:淳房权证千岛湖镇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俊凯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吕海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