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执2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宋波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2015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顺城街**号。法定代表人:罗登亮,院长。被执行人:宋波,男,1991年10月19日出生,25岁,汉族,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本院依据(2015)双流刑初字第531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3日移送执行宋波罚金一案,执行标的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宋波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其他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依���权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晨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罗倩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