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7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邢德林与李博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德林,李博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7864号原告:邢德林,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李博乐,男,199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以上信息系原告提供)。原告邢德林与被告李博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邢德林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德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德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邢德林负担。审 判 员 任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张 蕾书 记 员 陈东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