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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执10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容啤仔与吴国伟、曾庆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容啤仔,吴国伟,曾庆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10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容啤仔,男,196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吴国伟,男,196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曾庆玲,女,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申请执行人容啤仔与被执行人吴国伟、曾庆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6)粤0705民初3718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吴国伟、曾庆玲应向申请执行人容啤仔偿还借款本金240000元及利息。但两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吴国伟名下粤J×××××小车一辆,但该车未能有效控制,故暂未能处理。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询及向金融机构、车管、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查询,除上述车辆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本院(2017)粤0705执10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国经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柯健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