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刑终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范明明、梁国俊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明明,梁国俊,陈俊杰,梁昌盛,李航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刑终132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明明,男,1990年12月2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温海波、程欣,广西皓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国俊(曾用名梁国明),男,1988年6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蒙山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松柳,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俊杰(曾用名陈火永),男,1993年1月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梧州市龙圩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辩护人王木昌,广西建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昌盛,男,1991年7月1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凤山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辩护人苏成宝,广西杜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航,男,1994年12月3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梧州市龙圩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念东、赵彬彬,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范明明、梁国俊、陈俊杰、梁昌盛、李航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于二○一七年五月九日作出(2017)桂0403刑初24号刑事判决。范明明、梁国俊、陈俊杰、梁昌盛、李航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8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宇航出庭履行职务,上列诉讼参与人除温海波外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范明明将自己购买的四支枪支和子弹藏于梧州市龙圩区龙湖西三路10号爱森公司一楼大厅沙发底下。2016年9月18日晚,范明明让被告人梁国俊到爱森公司将范明明藏在公司的装有枪支和子弹的两个袋子带到梧州市区,梁国俊将装有枪支和子弹的两个袋子放上其驾驶的桂D×××××现代轿车尾箱后,将车停放在梧州市万秀区GAGA酒吧对出停车场处。同月19日1时许,被告人李航按范明明要求驾驶桂D×××××雪佛兰轿车搭载被告人陈俊杰、梁昌盛等人去到梧州市万秀区西江路海关大楼对面路边,范明明从梁国俊的轿车尾箱取出二支枪支去到李航驾驶的雪佛兰轿车上,告诉车上人员如何使用枪支,并将二支枪支放在车上,为打架做准备,要求车上人员等候范明明通知。范明明离开后,李航与陈俊杰、梁昌盛等人乘坐雪佛兰轿车在梧州市万秀区西江四路梧州海关缉私分局门前右侧对出路边等待时,被一辆面包车上的人误认作对方要打架的人,雪佛兰轿车遭到面包车的撞击,从面包车上下来的数名男子持械砍砸雪佛兰轿车,陈俊杰、梁昌盛见状遂持枪向对方面前的地面开了三枪,即由李航驾车逃离现场。事后经现场勘查,发现海关大楼对面路边停放的桂D×××××绿动出租车车窗玻璃破碎。在弃车逃跑过程中,李航、陈俊杰各持一支枪支。范明明找到李航、陈俊杰、梁昌盛等人后将二支枪支收回,并将全部枪支交由梁国俊藏匿,梁国俊当日将枪支藏于家中。同月25日晚,梁国俊因害怕被查处,将两袋枪支和子弹放到桂D×××××车准备将枪支转移地方藏匿,去到梧州市龙圩区龙圩收费站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梁国俊驾驶的桂D×××××车上搜出并扣押了上述枪支四支及疑似子弹六十八枚、枪支消声器一个等物品。经鉴定,扣押在案的四支枪支均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来源。2.抓获经过,证实范明明、梁国俊、陈俊杰、梁昌盛、李航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情况。3.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梁国俊驾驶的桂D×××××小车上搜出并扣押了枪支4支、疑似子弹68枚、枪支消声器1个等物品。4.户籍证明,证实范明明、梁国俊、陈俊杰、梁昌盛、李航的身份情况如前所述。5.证人钟某的证言,证实于2016年9月18日晚,范明明让李航接其到GAGA酒吧,李航驾驶一辆银色雪佛兰小轿车搭载其去到GAGA酒吧对面路边时,范明明让他们在车上等,接着范明明将一袋东西放上车,从袋子里取出一把枪并教他们使用枪支的方法,袋中还有一把类似的枪支,范明明说完后让他们在车上等便离开,李航驾驶轿车掉转车头停在GAGA酒吧对面路边。过了一段时间,一辆面包车撞上他们轿车的右侧,从面包车上下来四五个手拿砍刀或水管的男子打砸他们坐的轿车,梁昌盛拿枪向对方的人朝地面开了一枪,之后陈俊杰也拿另一把枪向对方的地面开一枪,其从陈俊杰手上接过枪指向天空,又指向对方吓对方不要靠近,李航掉好车头后他们快速逃离了现场。他们将车丢弃在路边逃跑时李航拿一把枪,其拿一把枪,发现对方没有追来后他们四人再次回到车上等候范明明接应,其将两把枪放回袋中,他们见到范明明后将枪给了范明明。第二天其听范明明说对方认错人才砍他们的。6.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于2016年9月19日凌晨,其和范明明等人在GAGA酒吧喝酒时,范明明遇见与他有过矛盾的人后想打那个人,范明明问梁国俊给了车钥匙后叫其一起去拿武器。他们从停在GAGA酒吧门口旁边的一辆黑色轿车的尾箱处拿出一袋东西,范明明让其放上对面路边的一辆银色小车上,范明明坐上那辆车的副驾驶位约5分钟,后与其回酒吧继续喝酒。2时许,其和范明明等人离开酒吧时听说对面马路有人打架并开了枪。约20分钟后,其和范明明去接银色小车上的四名男子一起回到梧州市龙圩区的爱森公司。7.证人李某、罗某、黎某的证言,证实于2016年9月19日凌晨他们受人指使携带砍刀、铁水管到GAGA酒吧打架;罗某还证实他们接到电话叫开车撞向一辆停在GAGA楼下对面路边的雪佛兰小轿车,撞击后他们的人持砍刀砍砸对方车辆,他们听到枪声后意识到对方有枪就逃跑了;罗某、黎某证实事后他们听说撞错对象了。8.证人卢某的证言,证实于2016年9月19日1时许,其在GAGA酒吧对面路边停车等客时听见对面马路有撞车的声音,看到从面包车上下来几个手拿铁棍砍刀的男青年,不一会听到“嘭”声响,后其桂D×××××出租车的玻璃碎了,接着又听到两声“嘭”声响。9.证人黄某1、陈某的证言,证实于2016年9月19日1时许,他们在海关大楼对面路边听到“嘭”声响后,看见海关大楼对出路边有两辆小车,有人用铁棍打砸其中一辆小车,接着又听到二三声“嘭”的巨响后那两辆车和人都走了。10.证人徐某、朱某、黄某2、曾某、杨某的证言,证实于2016年9月19日1时许梧州市海关大楼方向有二三声枪声。11.梧公物鉴(痕迹)[2016]160号鉴定书,证实扣押在案的四支枪形物体经鉴定均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1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梧州市万秀区西江路海关对出路段的受损车辆及路段痕迹物证进行勘查,现场拍照固定三个弹杯、二把铁长钩、二个轮毂以及地面的弹珠和点状痕迹等;受损车辆桂D×××××绿动出租车共有五处受损点,驾驶室后排车窗玻璃呈粉碎状散落于车外地面及车内座椅上。13.被告人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范明明、梁国俊对非法持有的枪支、子弹、枪支消声器等物品进行了指认,陈俊杰、梁昌盛均对其使用的枪支进行了指认,李航对其在逃跑时拿走的枪支进行了指认。范明明对其案发当晚从梁国俊车上取出枪支的地点、在车上教李航等人使用枪支的地点、案发后接李航等人的地点以及其藏匿枪支的地点进行了指认;梁国俊对其按范明明要求前往取枪的地点、将枪放上车后停车的地点以及案发后其藏匿枪支的地点进行了指认;陈俊杰、梁昌盛、李航及证人钟某均对接收范明明的枪支、范明明教他们使用枪支的地点、他们开枪的地点以及逃离现场后与范明明会合的地点进行了指认。范明明、梁国俊、陈俊杰、梁昌盛、李航均对对方进行了辨认。14.证人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钟某对范明明放上雪佛兰车上的二支枪支以及他们开枪的地点、逃离现场后与范明明会合的地点进行了指认;对范明明、李航、梁昌盛、陈俊杰等人进行了辨认;吴某对其从黑色轿车尾箱取一袋东西的地点、将这袋东西交到银色小车的地点以及其和范明明去接银色小车上四个人的地点进行了指认;对范明明、梁国俊、李航、梁昌盛、陈俊杰、钟某均进行了辨认。15.被告人范明明供述,其于2013年购买了四支枪支和子弹,其中三支长枪,一支短手枪。平时将枪支放在家中,后来藏到爱森公司内。2016年9月18日晚上,其到酒吧饮酒,因其之前与人打过架怕挨打,便叫梁国俊到爱森公司的沙发底下带上枪和子弹到梧州以防被欺负。次日1时许,其从梁国俊的小车取走二支枪支放到李航驾驶的桂D×××××小车上,并教车上的四个人如何使用枪支,还说如果有人和其打架就用枪朝天打响,其放了枪后就离开了。后来接到李航电话说他们在路边被一辆车撞了,车上的人拿砍刀要砍他们,他们当时响了枪。其到楼下了解情况时听说是打错人了。然后其去接李航等人并拿回那两支枪。当晚回到爱森公司后枪就一直放在梁国俊处。16.被告人梁国俊供述,2016年9月18日20时许,范明明让其从爱森公司一楼沙发下面拿两袋枪支弹药带至梧州市区。次日1时许范明明问其给小车钥匙说要拿东西到另一辆车上,其将车钥匙交给范明明。十多分钟后范明明回到GAGA酒吧继续喝酒,2时许其和范明明等人离开GAGA酒吧时听说有人在楼下打架并开了枪。3时许范明明驾车搭载李航和另外几名男子回到爱森公司后将车钥匙交还给其,并叫其把那些枪支弹药藏好,当晚其将两袋枪支弹药带回家里存放在客厅角落。直到听说有人被抓,其怕被公安机关处理,想把两袋枪支弹药转移出去存放。9月25日20时许,其将两袋枪支弹药放上其桂D×××××车,在开往藤县方向的一个收费站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其车上搜出一把手枪、三支霰弹枪和很多子弹。17.被告人陈俊杰供述,2016年9月18日晚上,李航驾驶一辆雪佛兰小轿车接其去梧州,同车的还有钟某、梁昌盛。19日凌晨1时许他们来到GAGA酒吧对出路段,李航打电话给范明明,大概过了十分钟,范明明拿了一袋东西上车。范明明将袋子里的枪拿出来,并教他们如何使用,还跟他们说等下有两帮人打架,由李航负责认人,由其和钟某、梁昌盛开枪,并叮嘱他们往对方脚的位置开枪,不要把枪口对着要害位置,然后将枪递给其拿着。范明明把枪留在车上就离开了。李航将另一支枪递给梁昌盛,然后把车停在路边。几分钟后有一辆面包车从右后方撞击他们的车,从面包车上下来六七个手拿砍刀的男子砍他们的车,其看到有人向其冲来,就拿枪朝下开了一枪,接着钟某下车,其将枪递给钟某,对方被吓跑后,他们也开车逃离了现场。因车轮爆胎,他们弃车逃跑时其拿一把枪,李航拿另外一把枪。等到范明明来接他们时,他们就把枪还给了范明明。18.被告人梁昌盛供述,2016年9月19日凌晨其和一名穿黑色衣服的司机驾驶范明明的雪佛兰小车在龙圩接了两名男子后去到GAGA酒吧对面公路,凌晨1时30分许范明明拿了一袋东西放上车并交代一些事情,范明明离开后司机从袋子里拿出一支枪递给其。他们按范明明交代在车上等,几分钟后,一辆面包车撞击其乘坐的雪佛兰小轿车后方,面包车上下来几个拿砍刀的男子冲他们砍来,其立即拿起枪往对方冲过来方向的地上开了一枪,对方退了一下又冲过来,其又开了一枪,之后他们就开车逃跑了。逃跑中发现车轮爆胎,他们下车跑进一条小巷,当时其没有拿枪,那个司机帮拿了。后来范明明来接他们时,他们把枪还给了范明明。19.被告人李航供述,2016年9月19日凌晨,范明明让其和梁昌盛开车到龙圩区接钟某,其还接了陈俊杰。之后范明明让其开车到GAGA酒吧对面马路等他,范明明将一袋东西放到车上并从中拿出两支枪支,告诉他们如何使用枪支,叫他们在原地等着,等下有两帮人打起来的时候他们再听范明明的指令去打架,还叮嘱他们使用枪支时不要朝人头部及要害部位打,范明明把枪留在车上就离开了,交代他们四人在车上等范明明的电话。不到十分钟,有一辆面包车撞到他们车子的右后侧,从车上下来的男子手拿砍刀对他们的车窗进行敲打。梁昌盛开了两枪,其将车发动成功后他们马上逃离。逃跑中车轮爆胎,他们四人弃车逃跑,其拿着梁昌盛那支枪,陈俊杰也拿了一支枪。确认没有人追上来后其打电话给范明明,并问他们被人砍的原因,范明明表示不清楚。后来范明明开车来接他们,枪还给了范明明。事后范明明告诉其是别人认错人才追砍他们的。20.监控视频,证实案发当晚现场的情况。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范明明、梁国俊、陈俊杰、梁昌盛、李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二支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其中,范明明、梁国俊非法持有枪支四支,陈俊杰、梁昌盛、李航共同非法持有枪支二支。五名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1.被告人范明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被告人梁国俊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3.被告人陈俊杰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4.被告人梁昌盛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5.被告人李航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6.公安机关扣押的枪支四支及疑似子弹六十八枚、枪支消声器一个,均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范明明、梁国俊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梁国俊还提出其属从犯,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陈俊杰、梁昌盛以其并非持有两支枪支而是一支为由提出上诉,请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原审被告人李航上诉提出原判定性错误,其应构成聚众斗殴罪,请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范明明的辩护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并提出范明明当庭认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建议二审法院对范明明从轻处罚。梁国俊的辩护人提出,梁国俊临时代为保管枪支的社会危害性极小,其有坦白悔罪表现,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建议二审法院从轻处罚。陈俊杰的辩护人提出,陈俊杰应当就其非法持有的一支枪支承担刑责,建议二审法院从轻处罚。梁昌盛的辩护人提出,应当认定梁昌盛非法持有枪支1支,梁昌盛有坦白情节,是初犯、偶犯,能自愿认罪,建议二审法院从轻处罚。李航的辩护人提出,李航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如果构成的话,应当考虑以下情节:上诉人没有前科劣迹,其家庭困难需要其照顾等,建议二审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在二审期间,五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未提出新的证据供法庭审查。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范明明、梁国俊、陈俊杰、梁昌盛、李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且持有枪支数量二支以上,属情节严重。其中,范明明、梁国俊非法持有枪支4支,陈俊杰、梁昌盛、李航共同非法持有枪支2支。五名原审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上诉人陈俊杰、梁昌盛及其辩护人提出陈俊杰、梁昌盛非法持有枪支数量应为1支以及李航辩护人提出李航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等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上述意见在一审庭审时已提出过,一审法院对此进行了充分的论述和驳斥,二审期间,原审被告人和辩护人没有新证据提交给法庭,对一审判决所作论述本院予以认同,不再赘述,故对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梁国俊的辩护人提出梁国俊临时代为保管枪支,其社会危害性极小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亦不予采纳。对五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以及其他相关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原判根据各上诉人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悔罪表现,在法定刑幅内对其科以刑罚,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并无不当。故对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法予以维持。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的意见正确,依法予以采纳。范明明、梁国俊、陈俊杰、梁昌盛、李航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洪超登审判员 钟康安审判员 谭巧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禤钦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