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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3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会果与朱天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会果,朱天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3执167号申请执行人:李会果,男,汉族,住西宁市城中区。被执行人:朱天胜,男,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申请执行人李会果与被执行人朱天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9月9日作出(2016)青0103民初9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天胜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天胜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90000元、利息5490元、案件受理费2191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1365元,合计9904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会果于2017年7月2日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青0103民初921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顾锡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冶金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