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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01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延顺与赵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延顺,赵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1114号原告:李延顺,男,1996年1月2日生,土族,青海省大通县人,无业,现住格尔木市奥体花园*栋**楼**号,身份证号×××。被告:赵福英,女,1990年10月18日生,回族,青海省互助县人,无业,现住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高寨镇西村***号,身份证号×××。原告李延顺与被告赵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李延顺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延顺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延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延顺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贺敏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赵隆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