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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执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国路支行、赵红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国路支行,赵红英,许敏,宋富强,赵青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3执5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国路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617、619号,组织机构代码:768210208。法定代表人陈黄敏。被执行人赵红英,女,1966年12月13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许敏,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宋富强,女,1962年8月8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赵青松,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3民初4472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赵红英、许敏、宋富强、赵青松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宋富强、赵青松名下位于杭州市朝晖七小区8幢4单元102室的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潘国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韦文彬 微信公众号“”